昆仑注册11月14日,德州市公安机关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视频会议召开,自当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农历二月初二),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明确拿出最高标准、最强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前已经进入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非法制贩、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进入高峰期。会议明确,全市公安机关要时刻保持危机意识,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全市公安民辅警要切实站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清烟花爆竹非法制贩活动的现实危害性和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最高的标准、最强的措施,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次行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全警动员,全力以赴,以此次专项行为抓手,强化清查收缴、运输环节监管、严打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措施,聚焦防控风险,彻底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爆炸案事件。同时,围绕既定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压实,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对因烟花爆竹检查整治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辖区发生爆炸事故、案件的,市公安局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所在单位评先树优资格。
根据《全市公安机关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11月为“全市公安机关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宣传月”,各县、市(区)公安局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宣传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活动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曝光烟花爆竹事故案例,提醒市民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抵制身边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德州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违法燃放行为,严格防范因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引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办结后,辖区公安机关将及时将受奖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受奖通知1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价值总额不足2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3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2元的,奖励举报人3000-5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超过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
八、凡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 500-3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 5000-10000元;
九、凡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视情奖励举报人报 1000-10000元;
十、凡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 500-1000元;
十一、凡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100-200元;
十二、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等)案件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10000元;
十三、公安机关举报电线,市公安局举报电线,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请在对外公布时自行添加注明);
十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德州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