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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侵权作品如何取证?拼装玩具是否受版权保护?这批案例可参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1-07 16:09:56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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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加大。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

  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既覆盖了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产业。在这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如何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拼装玩具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予以明确。

  侵权作品数量众多,是不少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大特征。对于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取证问题,“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当天发布的黄某侵犯著作权案中,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服务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其担任该网站唯一管理员、经营者,管理员账号名称为“荒野之树”。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方式,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实行会员制,会员通过货币充值以1:1比例获得“树币”,使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用于在云网盘转存或者下载音乐。

  办理涉及音乐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查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是依法准确认定侵权数量的前提。办案过程中,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抽样取证,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的取证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进行了审查,认为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

  围绕“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提供任何其获得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相关著作权。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

  2023年3月14日,渝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天选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形式。

  在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苏州工业园区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态公司”)创作了“LK503猫头鹰闹钟”“MC401赛车”等20款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若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彭某某扫描、复制上述20款拼装玩具,并在其经营的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后注销)组织生产,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销售数量共计1.1万余件,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经抽样鉴定,侵权玩具与若态公司的同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涉案玩具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基础问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拼装玩具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若态公司在涉案20款拼装玩具创作完成后,部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部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还有部分未进行任何登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通过补充调取若态公司创作底稿、公司微信公众号产品发布图片等证据,认定若态公司涉案20款拼装玩具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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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彭某某作为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复制侵权拼装玩具并在公司组织生产,对外以该公司名义销售,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本案属于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公司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案发后该公司注销,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再追诉,并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对二人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023年2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彭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外,在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就准确认定“剧本杀”作品属性的问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作正版“剧本杀”剧本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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