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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1-06 16:09:16    文字:【】【】【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忻州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含网络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条例)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依法对燃烧旺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违反大气治理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拘留以及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在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视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燃烧旺火,主动上交留存的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非法燃烧旺火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昆仑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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