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鞭工作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含传统火药类烟花爆竹和电子礼炮(声音、闪光度与传统烟花爆竹相似的电子产品)。
二、本通告所指禁鞭区范围为京山城区(含新市街道、永兴街道、温泉街道)东起老柳河路,西至凤凰路,北起长荆铁路(含京山殡仪馆和马刨泉公墓),南至南环线(以下简称禁鞭区)。京山殡仪馆和马刨泉公墓可使用电子礼炮。
三、禁鞭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选择开阔地带,远离房屋、山林、柴草垛,避免引起火灾或因人员扎堆带来交通拥堵、人员踩踏事故,确保安全。
五、任何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均不得在禁鞭区内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凡在禁鞭区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行政拘留,并在新闻媒体上爆光;
凡是不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不听劝阻,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行政拘留;
凡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违反禁鞭规定的,一律取消该单位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黄牌警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对制止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抵制、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钟祥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含传统火药类烟花爆竹和电子鞭炮、礼炮(声音和闪光度与传统烟花爆竹极为相似的电子产品)。
二、禁鞭区域:显陵路以西(含显陵路以东100米红线内,北至明显陵,南至皂当路,镜月湖以北),汉江堤以东,“347国道”以北(东到高速连接线,镜月湖西岸以西,西至汉江堤),董家巷社区中心路以南(向西延伸到汉江堤,东至龙山大道到明显陵)。
四、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市综治办、网格办、郢中街办、皇庄街办、南湖棉花原种场、文明办、城管、市场监昆仑娱乐注册管、应急管理、环保、民政、房产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小区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共同做好禁鞭工作。
五、凡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对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六、凡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办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燃放;未经批准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追究举办单位及其负责人、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民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公安机关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点,受理群众举报,对提供有力证据的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对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处罚。(举报电线)